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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政策,鼓励高耗能企业安装光伏,减少化石能源消耗

发布时间:2021-08-30 15:06:54

8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鼓励电解铝企业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减少化石能源消耗。电解铝企业消耗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在全部用电量中的占比超过15%,且不小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激励值的,占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相应降低1%。

财政部也于27日发布《2021年上半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其中提到优化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下达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890亿元,支持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加快补贴清单公布确权,纾解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融资难题。

电解铝属于高耗能行业,也是碳排放的重点行业。随着电价改革的不断深化,为推动电解铝行业节能减排,发改委委逐步建立了针对电解铝行业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此次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有利于企业不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

还有下面这些地方都已经出台政策,要求高耗能企业安装光伏:

1、北京市: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

2、江西省南昌市: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吨标煤以上的企业。

3、山西省太原市: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商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

4、浙江省

(1)杭州市:工业企业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商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

(2)富阳市: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煤的工业企业和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的商业企业。

(3)德清县: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煤。

(4)龙游县: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吨标煤以上的企业。

(5)江山市: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安装有补助;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76吨标煤必须安装光伏发电项目。

(6)安吉县: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

除了各地有要求之外,国家也对重点高能耗行业出台政策,要求全面进行节能减排,加快开发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高能耗行业包括: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

通知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

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福建省、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浙江省、广东省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健全绿色价格机制,充分发挥电价杠杆作用,推动电解铝行业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服务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现就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阶梯电价分档和加价标准

(一)分档设置阶梯电价。按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含义及计算方法见附件)对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进行分档,分档标准为每吨13650千瓦时。电解铝企业铝液综合交流电耗不高于分档标准的,铝液生产用电量(含义见附件)不加价;高于分档标准的,每超过20千瓦时,铝液生产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不足20千瓦时的,按20千瓦时计算。  

(二)稳步调整分档标准。自2023年起,分档标准调整为铝液综合交流电耗每吨13450千瓦时(不含脱硫电耗);自2025年起,分档标准调整为铝液综合交流电耗每吨13300千瓦时(不含脱硫电耗)。 

(三)基于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动态调整加价标准。鼓励电解铝企业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减少化石能源消耗。电解铝企业消耗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在全部用电量中的占比超过15%,且不小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激励值的,占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相应降低1%。

二、严禁对电解铝行业实施优惠电价政策

(一)严禁出台优惠电价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严禁对电解铝行业实施优惠电价、组织电解铝企业电力市场专场交易等,已经实施和组织的应立即取消。严禁出台优惠电价政策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能耗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二)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未如期缴纳加价电费或节能目标未完成的电解铝企业,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全部用电执行保底价格。  

(三)加强自备电厂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解铝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相应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并严格执行阶梯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减免。  

三、加强加价电费收缴工作

(一)开展专项节能监察。每年一季度,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对当地所有电解铝企业开展专项节能监察,于3月底前形成节能监察结果,包括当地所有电解铝企业上年度及节能技术改造前后(如有)的铝液综合交流电耗、铝液生产用电量等,节能监察结果应同时转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二)规范加价电费收缴方式。电网企业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经营区电解铝企业上年度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节能监察结果、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在每年4月15日前确定上年度当地所有电解铝企业应执行的阶梯电价分档、加价标准和加价电费总额,并将企业名单及应执行的阶梯电价分档、加价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上年度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电解铝企业,改造达标后的铝液生产用电量不加价。电解铝企业出现合并、分立情况的,由使用其存续电解铝生产线的企业承担缴纳加价电费责任。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电解铝企业名单和加价电费总额,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三)强化加价电费收缴。应执行阶梯电价加价的电解铝企业须及时足额缴纳加价电费。对收到电网企业加价电费缴纳通知单90天后仍未缴纳的电解铝企业,应缴纳加价电费按原加价标准1.5倍执行,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时相应扣分,并依法依规对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拥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各地要切实加强加价电费收缴工作,确保政策公平公正落实。  

四、完善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实施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形成的加价电费资金,电网企业要单独记账、单独反映。其中,10%留电网企业作为输配电准许收入外的收入;90%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统筹管理使用,专项用于支持高耗能行业节能改造和转型升级、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等。 

五、加强阶梯电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电解铝企业、电网企业严格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力量不定期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必要时进行交叉检查。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针对电解铝行业实施的、与本通知不符的其他差别化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主要技术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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