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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江苏/广东等多地调整四季度电价!

发布时间:2021-10-09 15:03:15

安徽:执行直接交易价格上浮机制

安徽省能源局9月27日印发《关于调整2021年四季度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今年以来,受全国煤价大幅上涨影响,安徽省煤电企业燃料成本与基准电价严重倒挂,发电能力受到制约,严重影响电力交易的正常开展和电力稳定供应。按照国家发改委近期有关会议要求,参照兄弟省做法,现将安徽省2021年四季度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予以调整。

执行直接交易价格上浮机制,煤电直接交易价格在基准电价(0.3844元/千瓦时)的基础上可上浮不超过10%。

允许合同双方按照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对2021年后续月份未执行的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协商一致后,由交易双方报交易机构调整市场交易价格。

 

 

江苏:月度、月内交易成交价格高于基准价时,二类用户和售电公司可协商分摊增加的购电成本

江苏省发改委、江苏能监局10月8日发布《关于2021年四季度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月度、月内市场交易继续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机制,上浮不超过基准价(0.391元/千瓦时)的10%,下浮不超过15%。

月度、月内交易成交价格高于基准价时,二类用户和售电公司可友好协商,对批发市场增加的购电成本在零售市场进行合理分摊。

对于尚未执行的年度双边交易电量,鼓励双方协商,对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广东:允许月度交易价差可正可负,正价差对应的超额电费,全额传导至市场用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9月24日发布《关于完善广东电力市场2021年四季度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月度交易价差可正可负,其中上浮幅度不超过燃基准价10%,下浮幅度不超过燃煤基准价15%。

建立市场价格疏导机制。当售电公司月竞成交价差为正时,将正价差对应的超额电费,全额传导至市场用户,超额电费按照月竞成交电量和偏差电量统计,不计及双边和挂牌电量;当月竞成交价差为负时,按照现行模式结算,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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