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确售电企业“入市”门槛
为贯彻落实中发〔2015〕9号文和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政府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整体部署,江苏能监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制定印发了《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使江苏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提供了有力保障。
《规则》按照《江苏电力市场建设方案》明确的“统一规划、总体设计、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电力市场建设原则,在现阶段江苏电力市场尚未开展现货交易的情况下,结合江苏实际,规范并整合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各类交易品种,明确各类交易品种分别对应的交易周期和交易方式,规定市场价格机制、交易时序安排、执行、计量结算及合同电量偏差处理、辅助服务以及信息披露、市场干预等内容,构建较为完整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体系,从而保证各类交易得以依法有序开展。
根据《规则》,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应按照要求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等工作,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企业。并要求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配电价格(含线损及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
此外,《规则》还明确了售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售电企业应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向交易机构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其中,签约电量(含已中标的存量合同电量)低于6亿千瓦时的售电企业需提供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签约电量(含已中标的存量合同电量)达到6亿千瓦时、低于30亿千瓦时的售电企业需提供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签约电量(含已中标的存量合同电量)不低于30亿千瓦时的售电企业需提供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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