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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2017-08-17 19:30:50

 由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和江苏能源监管办联合发布的两细则中,信息量很大。

《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中,有如下要点:
细则适用于全省售电市场主体。
银行履约保函:售电公司在参与售电市场交易前,要根据签约用户年度用电量总和,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最低售电量限制:售电公司代理的用电量总和要4000万以上。
发电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可依法成立或吸收社会资本设立售电公司。
交易方式:售电市场交易方式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目前年度和月度开展。
偏差考核:售电公司自主承担合同电量偏差考核风险,签约用户实际用电量总和在3%以内不征收偏差调整费用。低于偏差下限,仍按照实际用网电量结算,但需计入电力用户违约并扣减发电企业合同对应部分的结算电量;高于偏差上限,超过部分的电量,按照电力用户目录电价的110%结算。(偏差考核参考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信用评价:售电公司每年2月底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叉上传年报和自查报告,包括公司资产等;依照信用评价结果,调整履约保函金额。
《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要点如下:
细则中所称的增量配电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申请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项目业主,须具有与配电网规模相适应的投资能力,资产总额不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项应包含“电力供应”或“配售电”等内容条件。
鼓励设区市政府在优选项目业主时,把配电价格、承担配电网内到户接入线路工程、配电业务独立核算作为优选条件。
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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